高中级职称评定、学历教育、学历认证、资格认证
心理咨

询师、人力资源师
一二级建造师

考试培训
外码认

证
高中级职称评定,职称评审
学历

文凭
证书办

理
1+N认证培训


考试书籍、专家视频
资格认证  心理咨询师|  理财规划|  职称  英语 |  职称计算机|  人力资源师|  导游资格|  教师资格营养师|  营销师
建筑认证  一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  造价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安全工程师|  结构工程|  咨询工程规划师|  建筑师
VIP 论坛
宣传赚点 合作
 位置: 中国教育无忧网 >> 建筑认证 >> 监理工程师 >> 政策解析 >> 正文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   3星级
【字体: 字体颜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8号

  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保证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监理工程师按专业设置岗位。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

第 二 章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在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建设、人事行政管理的专家十五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三至五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成为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分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本部门直属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

  地方或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成立、应报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统一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

  (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第八条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统一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

  (二)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监督、指导地方、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审查、确认其考试是否有效;

  (四)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情况。

  第九条 地方和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大纲和有关要求,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公告;

  (二)受理考试申请,审查参考者资格;

  (三)组织考试、阅卷评分和确认考试合格者;

  (四)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书面报告考试情况;

  (五)向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 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设计或施工管理实践经验;

  (二)在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认定的培训单位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凡参加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 经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对少数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三年监理实践经验、年龄在55岁以上、工作能力较强的监理人员,经地区、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推荐,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可免予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五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

  《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 三 章 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监理工作;

  (三)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由拟聘用申请者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统一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提出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收到申请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批准的注册计划择优予以注册,颁发《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报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备案。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么自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义务。

  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每五年对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者复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注销注册,并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退出、调出所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原注册机关交回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核销注册。核销注册不满五年再从事监理业务的,须由拟聘用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

第 四 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停止执业、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限期四年不准参加考试或注册的处罚,并可以罚款: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二)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第二十二条 因监理工程师的过错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除追究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外,还应撤销其注册,收缴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考试委员会成员及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泄露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内容,在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或注册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成员应取消其考试委员会成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拆。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拆,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来我国大陆执业的注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友情提示:如果您认为本篇文章值得收藏请把
此文章收藏到 [博采| 365Key| 新浪ViVi]
  • 上一篇文章: 没有了

  • 下一篇文章: 参加2003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 发表评论   告诉好友   打印此文  收藏此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文章列表 排行列表
     徐州: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
     苏州: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
     常州:2007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
     四川:二级建造师补充考核认定合...
     四川:二级建造师补充考核认定合...
     山东: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
  • 化工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

  •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注册

  •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补办程序...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程序

  • 关于2005年度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程序

  • 二级建造师系列书籍及视频
    造价工程师系列书籍及专家视频
    监理工程师系列书籍及专家视频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5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代理合作 | 广告服务 | 汇款方式 |友情链接 |宣传赚点 |网站地图
    本站为中国教育无忧网所有
      中国教育无忧网 鄂ICP备05018958号      电话:15972155973  QQ:918753 
    本站提供一、二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称英语、职称计算机培训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