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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下发《关于调整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心理咨询师职业的认证考核规定进行了相关调整。 《通知》中说,在总结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经验、广泛征求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关于心理咨询师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3185号中关于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安排进行如下调整: 一、组织专家制定了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员等级)和二级心理咨询师等级)全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2004年12月心理咨询师职业全国统一鉴定执行该考核方案,同时废止此前公布的有关心理咨询师职业考核方案及规定。 二、本次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二级的阅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 三、参加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全国统一鉴定的考生,理论知识或操作技能的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两年,但补考不得超过两次。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考处副处长董晓楠表示,此次心理咨询师职业鉴定的调整,意味着考试难度有所加大。将原来的提问-应答式考核方式改为笔试,减少了考核中的主观性。 《心理咨询师级综合评审实施办法》中明确提到要进行论文答辩评审。考生须提交案例报告1个,个人分析报告或研究报告1个。考生提交的两篇文章的内容部分共占综合评审成绩中的40分,考生两篇文章答辩部分的成绩占综合评审总成绩中的60分。调整后的分值较以前有了明显提升,而且论文的撰写和答辩要求也都有明确的细则要求。 同时还要求各地鉴定部门组织高品质的专家评审组,所有综合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参加省级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要求统一组织的考评员培训,具备心理学、临床心理学、精神医学专业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主席必须具备正高级职称。这些都将极大保证今后的心理咨询师职业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